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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废气参数等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更新时间:2021-03-02       点击次数:953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在此,希戈纳提醒涉VOCs企事业单位:今后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

  《办法》明确,经现场检查核实,自动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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